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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4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4465号原告何某某。被告张某某。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27元,减半收取663.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XX歌人民陪审员  王彦霞人民陪审员  陈静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候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