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4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4465号原告何某某。被告张某某。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27元,减半收取663.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XX歌人民陪审员 王彦霞人民陪审员 陈静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候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