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1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广生、于亚民、李顺生、戴建、喻东、刘佐红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张广生,于亚民,李顺生,戴建,喻东,刘佐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辽1121执1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四新街。法定代表人:林丽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广生,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大洼县田家镇大堡子村141-1。被执行人于亚民,女,19744月20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大洼县田家镇大堡子村141-1。被执行人李顺生,男,1964年3月4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兴顺街8-93。被执行人戴建,女,1963年5月3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兴顺街8-93。被执行人喻东,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大洼县永安街永安社区1-419。被执行人刘佐红,女,1968年11月15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大洼县永安街永安社区1-419。本院在执行(2016)洼证内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广生、于亚民、李顺生、戴建、喻东、刘佐红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公证处(2016)洼证内字第4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六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刘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