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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屈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878号原告屈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屈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占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