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阜阳市颍泉区建明钢构架租赁部与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颍泉区建明钢构架租赁部,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133号原告:阜阳市颍泉区建明钢构架租赁部被告:李某原告阜阳市颍泉区建明钢构架租赁部与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崔保山审 判 员 王敬诗人民陪审员 刘建挺二〇一六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婧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