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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阜阳市颍泉区建明钢构架租赁部与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颍泉区建明钢构架租赁部,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133号原告:阜阳市颍泉区建明钢构架租赁部被告:李某原告阜阳市颍泉区建明钢构架租赁部与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崔保山审 判 员  王敬诗人民陪审员  刘建挺二〇一六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婧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