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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民终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尹某某、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某某,曹某,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民终1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某某,男,1963年11月11日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男,1983年9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男,1957年5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上诉人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曹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402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尹某某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尹某某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尹某某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7690元,减半收取3845元,由上诉人尹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   晖审判员 程 芳 芳审判员 辜 贤 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罗爽(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