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60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6-02-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梁春汝、成其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梁春汝,成其凤,奇瑞徽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梁春汝,成其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60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王师荣,董事长。被执行人梁春汝,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成其凤,女,1986年7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奇瑞徽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梁春汝、成其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2014)镜民二初字第007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成其凤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年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