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陈正财、王必龙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财,王必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3刑初3号公诉机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正财,小名财子,男,1968年7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和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1990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4年9月因犯流氓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0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被本院判处管制二年三个月;2011年3月因犯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管制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8月1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7月1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被告人王必龙,男,1964年8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和县,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2015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0日被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2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刑诉〔2016〕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正财、王必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国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正财、王必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10月间,被告人陈正财、王必龙伙同王孝美(另处)以推牌九的方式,在和县历阳镇南门幼儿师范附近的王某家、南门老煤球厂内的大棚里开设赌场20余天,共抽头渔利约2.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必龙、陈正财分别于2015年12月18日、2016年7月13日到和县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交款据;证人刘某、王某、陈某、余某、赵某、鲍某、周某1、周某2、鲁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正财、王必龙的供述;辩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两被告人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约2.5万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两被告人积极实施,均为实施型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正财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两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正财、王必龙当庭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所举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9、10月间,被告人陈正财、王必龙伙同王孝美以推牌九的方式,在和县历阳镇南门幼儿师范附近的王某家、南门老煤球厂内的大棚里开设赌场20余天,每天均有10-20人参赌,按照庄家赢钱数额5%抽头,共渔利约2.5万元。除去开支后,股东按参与次数均分,陈正财得赃款约5000元,王必龙得赃款约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必龙、陈正财分别于2015年12月18日、2016年7月13日到和县公安局投案。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陈正财的亲属代陈正财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12月14日和县公安局石杨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王必龙等人于2015年9、10月份在和县历阳镇幼儿师范附近等地开设赌场,以牌九的方式赌博。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2.人口信息,证实两被告人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刑事判决书,证实1990年5月24日被告人陈正财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4年9月因犯流氓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0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被本院判处管制二年三个月;2011年3月14日因犯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管制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8月1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4.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6月27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正财网上追逃,同年7月13日被告人陈正财投案自首。2015年12月18日经和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王必龙到和县公安局接受调查。5.交款据,证实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陈正财亲属代为退出非法所得5000元。6.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10月份,王必龙邀刘某在和县历阳镇南门老煤球厂内的一个棚子里,还有附近的王某家房子里开设赌场。该赌场以大配牌九方式赌博,由王必龙、王孝美、刘某参股,上午场和下午场在南门煤球厂内的大棚内,晚上到王某家里,按5%的比例抽头子,由王必龙负责收头子钱,每天抽头约1000元。刘某参与四、五天后退出,王必龙也分其头子钱。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秋天,王必龙租王某位于和县历阳镇南门幼儿师范旁边的房子干牌九。场子是王必龙、王孝美、陈正财等人搞的。王必龙、王孝美、刘某打电话喊人赌过钱。王必龙开车接过人赌钱。晚上在王某家干,前后加在一起干了十天左右。每天有头十个人在场子上赌钱,多的时候有二十人左右。场上有抽头子,头子钱在10元、20元、50元、100元不等。8.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10月份,王必龙、陈正财、王孝美、刘某在和县历阳镇南门古桥南边的一个大院子的大棚里搞赌场,场子分上下午两场,这个场子搞了六七天。在和县历阳镇南门幼儿师范旁边王某家也搞过场子,搞了最少头十天。头子钱放在纸盒子里,由王必龙收头子钱。王必龙、陈正财、王孝美、刘某也在场子上赌钱。9.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9月份,余某在被告人王必龙开设的赌场干牌九,场子上按照5%的比例抽头子。10.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肖某听参赌人员讲被告人王必龙在和县幼儿师范大门右侧巷子里的一户人家搞赌场近一个月时间,干的是大配牌九。11.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人被告人王必龙在和县幼儿师范大门南边巷子里的一户人家搞牌九赌场,近一个月时间。1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10月份张某在被告人王必龙开设的赌场干牌九,头子钱放在庄家后面的盒子里。13.证人鲍某的证言,证实鲍某在被告人王必龙在南门幼儿师范附近开设的赌场干大配牌九,场子上有抽头,头子钱放在庄家旁边的纸盒子里。14.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份左右,周某1到被告人王必龙在和县历阳镇南门幼儿师范右边巷子里的赌场干牌九,场子上按照5%的比例打头子。头子钱放在纸盒子里,谁做庄,盒子就放在谁旁边。15.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份,周某2在被告人王必龙开设的位于和县南门幼儿师范南边巷子里、和县南门煤球厂的赌场开大配牌九,场子上有打头子。16.证人鲁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30日左右,鲁某在被告人王必龙开设的位于和县南门幼儿师范南边巷子里、和县南门煤球厂的赌场干大配牌九,场子上有打头子,头子钱放在庄家身后的鞋盒子里。17.被告人陈正财、王必龙的供述,证实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18.辩认笔录,证实各证人与两被告人的相互辨认情况以及各证人、两被告人对赌场地点的辨认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正财、王必龙伙同他人设置赌博场所,邀集人员从事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约2.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正财、王必龙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正财、王必龙积极实施开设赌场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正财曾因故意犯罪被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正财、王必龙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正财主动退出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打击开设赌场违法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正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正财的刑期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2月12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王必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必龙的刑期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三、被告陈正财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王必龙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违法所得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炫审 判 员 吴正刚人民陪审员 李 跃二〇一六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汪海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