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7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李刘李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刘李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6刑初31号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被���人李刘李,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2015年10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9月6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3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公诉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刘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刘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春节前后,被告人李刘李在位于颍上县鲁口镇的家中多次容留何某1(另案处理)吸食毒品;2015年春节前后,被告人李刘李在其位���颍上县鲁口镇淮河大坝的船上多次容留何某1吸食毒品。另查明,被告人李刘李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刘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何某1、何某2、赵某1、冯某、张某、赵某2、高某等人证言,受案登记表、上海市奉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颍上县公安局鲁口派出所说明、颍上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方位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刘李在两年内多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刘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刘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李刘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对被告人李刘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刘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白 蕾审 判 员 李 江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余晓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