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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刘政君与莫标信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政君,莫彪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刘政君。被执行人莫彪信。申请执行人刘政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莫彪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化州市人民法院的(2015)茂化法那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第一项:限被告莫彪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欠款十二万七千九百五十五元给原告刘政君。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字第4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通亮审 判 员  张 锋助理审判员  陈志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