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3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7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双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杨永宏李艳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双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杨永宏,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123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双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驻双牌县泷泊镇迎宾路11号。法定代表人崔善军,主任。被执行人杨永宏,男,汉族,农民,1980年10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艳,女,汉族,农民,1988年1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双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双上计生征字(2015)第X7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双上计生征字(2015)第X7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双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二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3日在双牌县医院违法生育一个孩子。现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男方上年度实际年收入12000元、女方上年度农村人平收入2238元计算,决定对男方征收社会抚养费24000元,对女方征收社会抚养费4476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28476元。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杨永宏与李艳系夫妻,2015年4月3日李艳在双牌县人民医院违法生育一个孩子,系女孩,且二被执行人对违法生育孩子的事实予以认可。2015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二被执行人发出了双上计生征字(2015)第X799号征收社会扶养费告知书,2015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双上计生征字(2015)第X7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于2015年6月8日送达给二被执行人,现该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催告后,二被执行人仍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双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双上计生征字(2015)第X7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征收数额适当。现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双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双上计生征字(2015)第X7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二、限被执行人杨永宏、李艳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双上计生征字(2015)第X7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28476元及从2015年7月8日起按每月2‰缴纳滞纳金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320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审判长 陈晓明审判员 唐 浩审判员 张先安二〇一六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全生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