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41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6-02-07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芜湖市中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庄荣江、陈晓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中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庄荣江,陈晓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41号之七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中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吴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庄荣江,男,1987年8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晓美,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芜湖市中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庄荣江、陈晓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2016)皖0202民初37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陈晓美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年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