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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41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6-02-07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芜湖市中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庄荣江、陈晓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中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庄荣江,陈晓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41号之七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中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吴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庄荣江,男,1987年8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晓美,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芜湖市中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庄荣江、陈晓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2016)皖0202民初37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陈晓美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年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