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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曹慧与被执行人张再坤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慧,张再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法执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曹慧,女,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被执行人张再坤,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曹慧与被执行人张再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曹慧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湘法民一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张再坤偿还申请执行人曹慧借款本金人民币19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1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张再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曹慧也未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湘乡市人民法院(2013)湘法民一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麦丰审判员  王 峰审判员  谢春光二〇一六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潘 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