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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141号原告王某。被告盛某。本院在审理王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万锐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付帮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