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141号原告王某。被告盛某。本院在审理王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万锐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付帮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