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执民字第3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7
公开日期: 2021-09-07
案件名称
杭州海成装饰材料厂、冯正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杭州海成装饰材料厂;冯正才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诸执民字第3458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海成装饰材料厂被执行人冯正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诸店调确字第0008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冯正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正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正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冯正才的配偶张小春(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60的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介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周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