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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二初字第5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张华婷、唐金梅与邢涛、靳道良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婷,唐金梅,邢涛,靳道良,周啸尘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二初字第596-2号原告:张华婷,女,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系乌苏市金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乌苏市。原告:唐金梅,女,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苏市。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红莲,系乌苏市南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涛,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乌苏市。被告:靳道良,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苏市。现羁押于乌苏市看守所。被告:周啸尘,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华婷、唐金梅与被告邢涛、靳道良、周啸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周啸尘无法联系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周啸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婷、唐金梅撤回对被告周啸尘的起诉。审判员 黄 茹二〇一六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晨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