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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字第02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谭明与陈海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明,陈海文,杨启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2916号申请执行人谭明,男。被执行人陈海文,男。被执行人杨启成,女。申请执行人谭明与被执行人陈海文、杨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057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海文、杨启成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谭明借款5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但因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被退回;2、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杨启成名下有房产一处,已被本院依法查封;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其车辆情况;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被执行人陈海文、杨启成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其他执行案件中评估、拍卖,尚需等待处置后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但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浏阳市人民法院(2014)浏民初字第57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维审 判 员  左凯代理审判员  罗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刘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