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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多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多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1059号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涟源市光蓝路东区。法定代表人黄益民,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文四,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社职工。被执行人李多淑,农民。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多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涟民督字第848号支付令确认:由被执行人李多淑偿还申请执行人向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7965.5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7元。但被执行人李多淑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多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吴必谦二〇一六年二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严冬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