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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周焕枝与崔爱党、吴旭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焕枝,崔爱党,吴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304号申请执行人周焕枝,女,1972年8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崔爱党,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吴旭东,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巩民初字第31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崔爱党、吴旭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崔爱党、吴旭东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崔爱党、吴旭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爱党、吴旭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二十四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喜 昌审判员 魏 化 冰审判员 ���红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赵 继 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