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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0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北京瑞祥易居装饰有限公司与张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瑞祥易居装饰有限公司,张威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0756号原告北京瑞祥易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新南路110号鼓楼街道办事处办公楼231室-373。法定代表人汪立祥,男,北京瑞祥易居装饰有限公司经理。被告张威,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瑞祥易居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北京瑞祥易居装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瑞祥易居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曹元元代理审判员  宋玉希人民陪审员  闫素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姚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