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3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7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张训文申请执行小尚村委会民间借贷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训文,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小尚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3执65号申请执行人张训文,男,1943年3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小尚村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5)站民二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小尚村村民委员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小尚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划拨被执行人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小尚村村民委员会的存款210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贾慧贤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