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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4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贾红波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红波,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92号原告贾红波,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坊镇,农民。被告李强,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东街,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红波与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红波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红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红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贾红波负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