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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郭洪连与林章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洪连,林章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1050号原告郭洪连,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委托代理人王梦祥,广东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章明,男,196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洪连诉被告林章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洪连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洪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郭洪连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改宏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华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