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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执一字第4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李军生与深圳市名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生,深圳市名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执一字第4940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生。被执行人深圳市名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罗湖区莲塘港莲路南物业大厦一楼西。法定代表人张圣忠。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欠薪、拖欠工资赔偿金纠纷一案,深圳罗湖区劳动人事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罗劳人仲案(2015)276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名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工商、国土、车管、银行、证券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华审 判 员 辛 波代理审判员 张 雨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家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