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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尹春梅与被执行人常丰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春梅,常丰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第1220号申请人尹春梅,女,2005年5月17日生,汉族,学生,被执行人常丰宇,男,1978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尹春梅与被执行人常丰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内容为:被告常丰宇给付原告尹春梅赔偿款18000元,此款于2015年6月17日前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250元,剩余2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尹春梅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因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和下落,经本院查找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吉 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