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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民初字第3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维与李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李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3476号原告张维。委托代理人王玉梅、张军,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畅。原告张维诉被告李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22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郑志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分别于2016年1月12日、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维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玉梅、张军,被告李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份,被告李畅到原告张维处修车,被告于2015年9月份到原告处提车,汽车修理费共计15000元,被告支付了11000元,就尚欠的4000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15年10月20日还款,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维修费4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畅辩称:欠条是被告出具的,欠款属实,但是原告在汽车维修期间未经被告准许,擅自驾驶被告汽车,行驶了4000公里,要求原告支付4000元,但不在本案中主张,将对原告另行起诉。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原告张维修理被告李畅所有的苏N×××××汽车,2015年9月份,被告李畅到原告张维处提车,维修费共计15000元,被告李畅支付11000元,就尚欠的4000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李畅借张维肆仟块,10.20还。李畅,2015.9.23”。原被告因还款问题发生争议,因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证明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因汽车修理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现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欠条,要求被告支付修理费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李畅辩称原告在汽车修理期间未经被告准许擅自驾驶被告汽车,因被告要求另案向原告主张车辆使用费用,故本案不予理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张维4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郑志艳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葛冬艳法律提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第1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