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李梅与李德辉、王跟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李德辉,王跟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231号原告:李梅,女。委托代理人:李献杰。被告:李德辉,曾用名李彪,男。被告:王跟领,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梅诉被告李德辉、王跟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梅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梅负担。审判员 马为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陆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