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108号原告:胡某被告:王某原告胡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张宏剑审 判 员 周晓辉人民陪审员 刘玉标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闫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