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执民字第2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章硕伟与张恩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硕伟,张恩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2210号申请执行人:章硕伟,(身份镇号码:330624197509070397)。被执行人:张恩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硕伟与被执行人张恩育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章硕伟申请撤回(2015)绍新执民字第2210号案件的执行。本院审理认为,撤回执行系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章硕伟对(2015)绍新执民字第2210号案件撤回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俐锋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姚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