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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字第2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凤洁与被执行人刘玉起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洁,刘玉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字第2099号申请执行人陈凤洁,女,1958年1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公民身份号码2224031958********。被执行人刘玉起,男,1963年10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公园街,公民身份号码2224011963********。申请执行人陈凤洁与被执行人刘玉起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延民初字第283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98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8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义务。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学哲执行员  胡宗峰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韩曙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