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执字第0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花越轩与陈觉民、魏会国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花越轩,陈觉民,魏会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执字第01418号申请执行人花越轩。委托代理人花鼎年。被执行人陈觉民。被执行人魏会国。本院在执行花越轩与陈觉民、魏会国、唐马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花越轩于2016年2月6日以两被执行人已各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出具申请书,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泰姜溱民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进审 判 员 姚铁林代理审判员 穆 艳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万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