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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执字第0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花越轩与陈觉民、魏会国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花越轩,陈觉民,魏会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执字第01418号申请执行人花越轩。委托代理人花鼎年。被执行人陈觉民。被执行人魏会国。本院在执行花越轩与陈觉民、魏会国、唐马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花越轩于2016年2月6日以两被执行人已各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出具申请书,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泰姜溱民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进审 判 员  姚铁林代理审判员  穆 艳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万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