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2民初3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李xx与秦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秦xx,刘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512号原告李xx,女,1973年5月5日出生。被告秦xx,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被告刘xx,女,1976年7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秦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xx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 璟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喻倩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