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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安徽信发典当有限公司与钱永岗、张增林等典当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信发典当有限公司,钱永岗,张增林,施学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97-1号原告:安徽信发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石梁东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05293864-X。法定代表人:陈朝英,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钱永岗,男,1974年7月25生,汉族,住天长市。被告:张增林,男,1967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被告:施学章,男,1962年3月7日生,汉族,住天长市。本院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作出(2016)皖1181民初9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安徽信发典当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被告张增林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账号62×××78银行存款38043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增林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账号62×××78银行存款38043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刘 芬人民陪审员  万有富人民陪审员  车正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戴慧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