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承德市宇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海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宇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海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02号原告承德市宇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包德荣。被告刘海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宇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宇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海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宇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承德市宇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海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德市宇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月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