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宋少军、杨国华、黄兴盼等劳动争议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少军,杨国华,黄兴盼,毕井梅,王延帅,唐龙文,嘉兴市永恒之木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财保6号申请人:宋少军,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申请人:杨国华,女,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申请人:黄兴盼,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申请人:毕井梅,女,199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申请人:王延帅,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申请人:唐龙文,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丰县。被申请人:嘉兴市永恒之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栖柽村(原砖瓦二厂)。法定代表人:余发华。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宋少军等人与嘉兴市永恒之木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于2016年2月6日将请求对嘉兴市永恒之木家具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提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嘉兴市永恒之木家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5000元或提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陈昭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童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