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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1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冯长青与被执行人高小京、唐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长青,高小京,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1执59号申请执行人冯长青,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小京,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华,女,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长青与被执行人高小京、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奉新县人民法院(2015)奉城民一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高小京、唐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小京、唐华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小京、唐华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小京、唐华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廖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