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嘉凯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袁忠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凯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袁忠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315号原告:嘉凯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利平。委托代理人:王恺、徐小萍。被告:袁忠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凯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被告袁忠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凯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忠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嘉凯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凯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袁忠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83元,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嘉凯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负担。(此页文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元光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阳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