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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民初字第2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白淳鑫与杨雅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淳鑫,杨雅林,朱正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2332号原告:白淳鑫,男,200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理人:白平武,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法定代理人:赵仕雪,女,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被告:杨雅林,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朱正群,女,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八一路**号***楼。负责人:罗亚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任罡,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白淳鑫与被告杨雅林、朱正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雅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汤华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淳鑫的法定代理人白平武、被告杨雅林、被告太平洋财险雅安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正群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淳鑫诉称:2015年8月4日上午11时30分许,被告杨雅林驾驶川TD88**号小型客车由雨城区往大兴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雨城区大兴镇雅兴线12KM+500K处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杨雅林负事故全责,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住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15年8月26日好转出院。2015年10月20日,原告的伤残等级、再医费、再次住院的时间及护理时间经四川元鼎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十级伤残,二次手术需再医费7000元,再次住院时间及护理时间为4周。川TD88**号小型客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朱正群,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雅安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护理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48762元、再医费7000元、复查费1200元、鉴定费22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营养费3000元等损失共计74702元,请求判令被告太平洋财险雅安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不足部分由被告杨雅林、朱正群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杨雅林、朱正群承担。被告杨雅林辩称:对本次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与被告朱正群系母子关系。事故发生后,被告杨雅林为原告垫付医疗费7931元,应在赔偿款中予以扣减。被告朱正群未作答辩。被告太平洋财险雅安支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原告的损失应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诉请赔偿金额过高。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交通费以实际票据为准。营养费应根据医嘱确定。复查费应以票据实际金额为准。诉讼费、鉴定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另外,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应在赔偿款中予以扣除。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4日上午11时30分许,被告杨雅林驾驶川TD88**号小型客车沿雅兴线由雨城区大兴镇往和龙方向行驶,行驶至雨城区雅兴线12KM+500K(大兴镇成坪村1组3号)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雅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第51180212015027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雅林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住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15年8月26日好转出院。出院诊断:左侧股骨中上段骨折。出院医嘱及建议:1、建议休息2月,加强膝关节锻炼;2、术后1月、2月、3月、6月、9月、12月拍片,了解骨折愈合情况,根据摄片情况决定功能锻炼方式及强度,一年内取出内固定;3、我科门诊随访,如有不适,及时就诊。原告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17931元。其中,被告太平洋财险雅安支公司垫付10000元,被告杨雅林垫付7931元。2015年12月2日,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根据原告的伤情出据诊断证明,建议:出院后适当活动,饮食加强营养。原告出院后于2015年9月23日、11月6日在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了复查,每次费用为145元。2015年10月20日,四川元鼎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再医费、再次住院的时间及护理时间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十级伤残;解除固定物的费用需7000元(二级医院价);解除固定物的住院时限、护理时限,建议计4周。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240元。被告朱正群系川TD88**号小型客车的登记车主,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雅安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限额122000元)和商业三者险(限额3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另查明:原告白淳鑫系雅安职业技术学院机电与信息工程系学生。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常住人口登记卡、驾驶证、行驶证、事故责任认定书、出院病情证明书、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保险单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川TD88**号小型客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雅安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诉请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雅安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户籍登记地虽为农村,但其系职业技术院校的在校生,残疾赔偿金可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被告太平洋财险雅安支公司提出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本案的事实,对原告的损失,本院作如下认定:1、医疗费:根据医疗票据确定为17931元。其中,被告太平洋财险雅安支公司垫付10000元,被告杨雅林垫付7931元;2、护理费:其计算标准参照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酌情确定100元/天,护理人员为一人,护理期限为原告的住院天数22天加上原告解除内固定物的住院时间28天,该费用为100元/天×(22+28)天=5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20元/天,时间为原告的住院天数22天加上原告解除内固定物的住院时间28天,该费用为20元/天×(22+28)天=1000元;4、营养费:根据原告的伤情、年龄及医嘱证明等,酌情确定1500元;5、残疾赔偿金: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按照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年限为20年,该费用为24381元/年×20年×10%=48762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本案事实,酌情确定为2000元;7、后期医疗费:根据鉴定意见,确定为7000元;8、交通费:根据本案事实,酌情确定为300元;9、复查费:原告出院后需进行6次复查,根据原告已进行2次复查的费用,酌情确定该费用为145元/次×6=870元;10、鉴定费2240元: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该费用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根据本案事实,本院确定由被告杨雅林负担。原告以上各项损失共计84363元(不含鉴定费)。扣除被告太平洋财险雅安支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被告杨雅林垫付的医疗费7931元,原告尚应获得的赔偿金额为66432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白淳鑫66432元;二、驳回原告白淳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6元、鉴定费2240元,共计3036元。由被告杨雅林负担。此款原告白淳鑫已预交,在本判决执行时由被告杨雅林支付原告白淳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汤华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