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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4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项燕诉被告徐连玉、刘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燕,徐连玉,刘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4399号原告:项燕,女,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徐连玉,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被告:刘红伟,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经审查,原告项燕诉被告徐连玉、刘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二被告均下落不明,需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广君审 判 员  徐 丽人民陪审员  刘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卜小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