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4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项燕诉被告徐连玉、刘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燕,徐连玉,刘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4399号原告:项燕,女,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徐连玉,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被告:刘红伟,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经审查,原告项燕诉被告徐连玉、刘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二被告均下落不明,需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广君审 判 员 徐 丽人民陪审员 刘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卜小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