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法恢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21-09-07
案件名称
张云兰与李天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云兰;李天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法恢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张云兰,女,汉族,1966年9月8日生,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双江自治,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李天阳,男,汉族,1962年12月6日生,初中文化,务农,住双江自治县,身份证号码:XXX。关于申请人张云兰与被执行人李天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0)双民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申请人张云兰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支付张云兰22000元后,申请人张云兰自愿放弃剩余部分债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双民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培江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金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