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刘自豪不服扶沟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自豪,扶沟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622行初16号原告刘自豪。委托代理人孙澎涛,扶沟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被告扶沟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田豪杰,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自豪诉被告扶沟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刘自豪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自豪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自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自豪负担。审 判 长 祁 伟审 判 员 李 康人民陪审员 白富囤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董广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