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2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刘自豪不服扶沟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自豪,扶沟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622行初16号原告刘自豪。委托代理人孙澎涛,扶沟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被告扶沟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田豪杰,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自豪诉被告扶沟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刘自豪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自豪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自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自豪负担。审 判 长  祁 伟审 判 员  李 康人民陪审员  白富囤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董广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