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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郭海英、郭海彬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海英,郭海彬,郭海燕,郭长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602民特2号申请人郭海英。申请人郭海彬。申请人郭海燕。被申请人郭长祥。代理人李保荣。申请人郭海英、郭海彬、郭海燕申请宣告郭长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郭海英、郭海彬、郭海燕述称,申请人郭海英、郭海彬、郭海燕与被申请人郭长祥分别系父子、父女关系。被申请人郭长祥于2015年10月2号因脑血管瘤破裂住院3个月,经过治疗已保住性命,经医院鉴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无任何意识。不能进食,大小便失禁,不认人物,无思想。根据上述事实与理由,请求法院依法认定郭长祥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申请人的母亲李保荣(被申请人的配偶)为监护人。经审理查明,就被申请人郭长祥的现状,滨州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1月20日出具了关于郭长祥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书的分析说明为:“1、被鉴定人郭长祥突发剧烈头痛,呈持续性,以全颅胀痛为主,程度剧烈,伴恶心呕吐,呕吐物为胃内容物,呈浅昏迷。颅脑CT示:蛛网膜下腔出血,侧脑室及纵裂池血肿,脑内多发脑梗塞。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给予控制血压、颅内压,行左侧侧脑室穿刺omaya囊植入术,气管切开等对症治疗,目前生命体征稳定。2、从上述资料显示及影像学显示:被鉴定人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内多发脑梗塞,颅内动脉瘤栓塞,术后改变。根据上述检验,目前处于植物人状态,行动能力、语言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完全丧失。”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郭长祥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内多发脑梗塞,颅内动脉瘤栓塞,术后改变,目前处于植物人状态,行动能力、语言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完全丧失。李保荣系被申请人郭长祥的妻子、申请人郭海英、郭海彬、郭海燕的母亲,现为滨州市滨城区二中退休教师。被申请人郭长祥与李保荣有二女一子,分别为长女郭海英、长子郭海彬,次女郭海燕。郭海英、郭海彬、郭海燕表示愿意母亲李保荣对父亲郭长祥进行监护,李保荣亦同意作为被申请人郭长祥的监护人。本院认为,依据上述鉴定结论并结合郭长祥的住院病案,可判定郭长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的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郭长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李保荣为郭长祥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林 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