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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执8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王明阳、莱芜市亚泰高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阳,莱芜市亚泰高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王玉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8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明阳,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莱芜市亚泰高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雪野镇雪野村。组织机构代码:692007245。法定代表人:王玉虎,经理。被执行人:王玉虎,男,汉族,莱芜市莱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明阳与被执行人莱芜市亚泰高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王玉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曹明远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丁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