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02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成都鑫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冉小朋、程彩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鑫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冉小朋,程彩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02执4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鑫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培生被执行人冉小朋,男,生于1981年3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程彩琼,女,生于1980年7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执行成都鑫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冉小朋、程彩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羊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车管、房管、工商、国土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羊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全成审判员 王兆军审判员 巩 麟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何远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