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行审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江朝坤强制拆除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原璧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江朝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20行审7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原璧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金剑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4479-0。法定代表人朱家庆,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曾俊霖,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江朝坤,男,1954年6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璧国土房管执(2015)第4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重庆市璧山区XX街道XX村X组的部分集体土地已经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地(2014)637、716、911号文批准征收,被执行人江朝坤位于XX村X组的房屋宅基地在征收范围内。2014年11月19日,璧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璧山府征公(2014)17号《关于征收XX街道XX村第1、2、4、6、7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并于同年12月2作出璧山府发(2014)66号《关于征收XX街道XX村第1、2、4、6、7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2014年12月2日,申请执行人发布璧国土房管征公(2014)38号《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附拆迁安置方案)和《关于璧山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建构筑物拆迁公告》。2015年2月27日,申请执行人将房屋和其他补偿款存入被执行人江朝坤的名下,并于同年3月2日向江朝坤送达了书面领款通知。被执行人未领取拆迁补偿款,也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5年3月2日,申请执行人作出《限期交出土地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10日内自行搬迁和拆除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交出已征收土地。被执行人逾期未交出土地。2015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并于同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璧国土房管执(2015)第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搬迁征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交出已征收土地。被执行人收到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2015年11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告知被执行人10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理决定。逾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璧国土房管执(2015)第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其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璧国土房管执(2015)第4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李远宏审判员 陈 伟审判员 吴存友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罗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