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行审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陆大英,田凤礼征收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田凤礼,陆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20行审16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东林大道48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4471-5。法定代表人胡守国,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国虎,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左定梅,重庆市璧山区XX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田凤礼,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陆大英,女,1977年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璧卫计征字(2015)第0600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于2007年5月20日违法生育一子女。申请执行人作出并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璧卫计征字(2015)第0600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但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全部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2015年12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璧卫生计生催通(2015)060054号《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在收到催缴通知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全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其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璧卫计征字(2015)第0600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未履行部分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李远宏审判员 陈 伟审判员 吴存友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罗春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