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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蔡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916号原告蔡某,女,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委托代理人林峰杰,福建明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受理原告蔡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2月6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协议离婚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艺玲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郑晓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