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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执恢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薛居军与朱明伦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居军,朱明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恢134-1号申请执行人:薛居军。被执行人:朱明伦。薛居军与朱明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商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朱明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薛居军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商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