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276、1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纽之约礼仪策划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赛格地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赛格地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地产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纽之约礼仪策划有限公司,深圳市赛格地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赛格地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地产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276、1277号原告深圳市纽之约礼仪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群星广场裙楼五楼501号,组织机构代码66419011-8。法定代表人林炳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建新,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萌萌,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赛格地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群星广场A38楼,组织机构代码19217633-3。法定代表人胡建平。被告深圳市赛格地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地产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38号群星广场A座36楼3609、3610、3611、3612、3614、3615,组织机构代码73206278-4。负责人胡文。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委,广东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雪花,广东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两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两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查明,2015年2月9日,原告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注销公司并成立清算组。2015年2月14日,原告在报纸上刊登清算公告。2015年4月2日,原告向工商部门提出企业注销登记申请。2015年4月3日,经核准,原告被注销登记。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被注销登记,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已消灭,即诉讼主体资格已不存在,故对于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纽之约礼仪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1276号案案件受理费9600元、1277号案案件受理费414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凌  炜人民陪审员 陈  绍  粦人民陪审员 杨  晓  萍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殷智华(代)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