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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执字第14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田永旺与田飞、江门市大来来实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永旺,田飞,江门市大来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执字第1492-1号申请执行人田永旺,男,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公民身份号码:×××6715。被执行人田飞,男,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671X。被执行人江门市大来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然赞。关于申请执行人田永旺、田飞与被执行人江门市大来来实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新法泽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312820元及相应违约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茶场马山(土名)的土地使用权一块及地上建筑物和厂房内的设备可供执行,上述财产由(2015)江新法执字第1015号案查封,待上述财产变现后本案参与分配,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执字第14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变现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参与分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少文审判员  许荣新审判员  李毅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汤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