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2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上海荣至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上海豪莱汀高级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荣至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上海豪莱汀高级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2309号原告上海荣至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沈荣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航,上海英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豪莱汀高级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荣至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豪莱汀高级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荣至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荣至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20元,减半收取计1,460元,由原告上海豪莱汀高级时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茵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陆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